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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11081】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7-10-25】

关于印发《安康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经研究,特制定《安康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7日
 
安康市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认定、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是指各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建筑施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配合处置,造成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和舆情事件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3个月,经查证属实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反规定且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
    第六条  市、县人社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拟纳入“黑名单”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息采集工作,各县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提前15日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建筑施工企业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将其信息计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市人社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记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市工商局负责对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黑名单”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维护。
    (三)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招投标。
    (四)中国人民银行安康支行负责将市人社局提供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
    (五)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九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的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当在管理期限届满后将其移出“黑名单”,并于市级人社部门收到移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一)初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在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后6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作出书面悔改保证的;
    (二)非初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已按规定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或完成整改,且在整改后12个月内再未产生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通知建筑施工企业。
    复核结果为不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县人社部门应当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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