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康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本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相关行业专业部门,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安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内设勘察设计分会、工程监理分会、装饰装修分会,各分会在本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市内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安康市滨江大道1号建设大厦1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评奖活动。包括:安康市建筑工程“兴安杯”(市优质工程);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申报省建筑工程“长安杯”奖(省优质工程)、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和奖励全市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并向省建筑业联合会推荐;
(六)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协助企业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推行IS09000系列标准,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七)办好会刊,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文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宣传行业最新的政策规定,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八)发展与全市各地建筑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遵循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
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社团所有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