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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督查情况的通报
点击数:【638】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6-11-11】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督查情况的通报


 

陕建发〔2016〕31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抽调人员组成三个联合督查组,于2016年10月分赴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府谷县,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9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和省政府具体部署要求,省住建、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通知精神,围绕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积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认真清理企业和项目缴费,明确收缴主体责任,规范收取、返还方式,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全省共清理取缔工程建设违法、违规保证金19类,已返还各类保证金共计8.5亿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县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后,立即对清理规范工作做出了专门批示,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清理清查通知和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总体部署安排。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建筑企业和在建项目全面排查。咸阳、延安、汉中、安康、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神木县政府分管领导亲自动员部署。西安、汉中市政府出台了《清查规范实施方案》,内容全面详细,流程清晰,责任明确;咸阳市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印发了《咸阳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和《咸阳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方缴纳;延安除交通、水利以外的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批复和开工阶段分批次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二)清查迅速展开。各市(区)县住建、财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成立联合工作组对辖区内建筑企业、在建项目进行排查,摸清各类保证金底数,为清理规范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确保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咸阳市除对房建项目清查外,还重点对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共清查取缔违规保证金5类;汉中市按照“明确领导机构、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明确清理时限、明确投诉电话”扎实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共清理违规保证金2类;宝鸡市清理取缔9类,咸阳市5类,西安、延安市各2类,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各1类,

(三)清退初见成效。按照中、省要求,除依法设立的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彻底取缔各类违法违规保证金、压金及乱收费现象,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市在前期清查的基础上立即督导辖区企事业单位,清退返还违规收取和到期未返还的各类保证金,截止目前全省共清退返还8.5亿元。西安退还违规收取和到期未返还的各类保证金8.1亿多元,安康市1960万元,渭南市742万元,杨凌示范区628万元,延安395万元,神木县693万元,咸阳5.6万元。

二、存在问题

从检查看清理规范工作虽迅速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清理工作不全面未实现全覆盖,规范工作尚未开展。主要表现为: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国务院、省政府下决心清理规范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意义重大,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个别地市领导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对清理规范工作只做了一般性批示,致使本地清理规范工作推进较慢,清理清查效果不是很好。从全省督查来看,政府领导重视的地市工作协调推进快、成效明显,反之,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推进缓慢效果不佳。例如,部分市(区)县政府没有制定清理规范方案,而是由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文件(通知),清理规范工作力度不够,只排查了部分区县、部分企业和项目,向检查组汇报时一个部门领导都没有参加,连正式汇报材料都没有。个别国有大型企业监管自成体系,如神华集团拒不接受地方检查人员的检查,涉及违规和该返未返保证金不能及时清退。同时,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单位、企业对该项工作认识不足,存在“政府急、业主看、企业慢”的现象。

(二)清理规范不够全面。一是检查清理力度不足。全省还没有市(区)县做到一个企业不落和一个项目不漏,基本没有做到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建账造册。从检查看,部分市(区)县落实工作不坚决、不全面。二是没有做到全覆盖。大部分市(区)县没有对市政、水利、交通、通信等工程进行清理规范,只重点对房屋建筑工程领域进行了检查。

(三)执行政策不够坚决。一是执行政策存在“变通、选择”执行现象。陕政办发[2016]28号和陕政办[2016]80号文件都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但西安市未及时修改旧规定,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保证金。部分市(区)县在收取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过程中,存在超额收取、到期不返或扣留质保金的现象。三是规范工作尚未展开,从检查看,有关部门、企业对四项之外保证金的收取大都采取观望态度,仅是口头通知暂停,没有正式发文取消,退还工作进展缓慢,保留的四项保证金的返还工作存在各种问题,银行保函推行力度不大。

三、下一步要求

各市(区)县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摸清底数,加大清理规范力度,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一)切实把清理规范工作推向深入。各市(区)县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清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六个明确,三个到位,两个不落” (六个明确:明确领导机构、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明确清理时限、明确投诉电话。三个到位:领导要到位、清查要到位、返还要到位。两个不落: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把清理规范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建筑企业、每个在建项目。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责任,会同住建部门对四项之外的保证金坚决予以清理。人社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和规范清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切实维护建筑企业和职工权益。住建(规划)部门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责任,会同财政、人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二)持续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一是要搞好舆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使清理规范工作能够进一步深入涉及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清理规范要实现全覆盖。各市(区)县要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对本辖区所有在建工程和施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清理规范工作不仅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和企业,还包括交通、水利、通信、燃气、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要逐一建立台帐,加强对规范、取缔、返还工作的督办,严防出现变象收取建筑企业保证金、压金和乱收费等现象。三是妥善处理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有关信访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预防和制止极端行为,把矛盾与纠纷解决在初始或萌芽状态,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导支持企业、务工人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三)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是运用现代金融产品,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激发市场活力的有力举措,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大力推进。一是凡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需要建筑企业提供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绝。二是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文件审查时应明确告知施工企业可提供银行保函,并要严加查处开标过程或中标备案时施工企业提供了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对施工企业额外收费的行为。

(四)积极调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责任主体。一是规范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按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对取消的保证金,在201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尽快制定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返还。二是坚决执行由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陕政办发[2016]28号和陕政办发[2016]80号文件中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定符合国办发[2016]1号文件规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范围,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市(区)县要在2016年12月以前废止过去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坚决贯彻执行省政府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执行。各地必须尽快制订收缴办法,调整收缴对象,不得再向施工企业收取。各级住建、规划等部门,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附加给《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律不再执行。

(五)建立健全信用、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建立健全建设行业信用评级制度和银行授信、诚信奖惩相挂钩的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和失信惩处力度,促进建立“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市场环境。二是各市住建、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区)每月5号前,分别向省住建、财政、人社厅报送上月清理规范情况和有关报表,并于2016年12月20前上报本地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附件:全省各市(区)县清理规范保证金统计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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