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建设工程“兴安杯”(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点击数:【7429】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9-09-25】
安康市建设工程“兴安杯”(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建设工程“兴安杯” ( 市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市“兴安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安康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市“兴安杯” 奖工程的评选。
我市境内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参与评选。
第四条 申报“兴安杯” 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工程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共同申报的施工分包企业必须是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的,施工分包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资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汇总申报。
第五条 “兴安杯”奖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评审委员会评选。
第六条“兴安杯”奖工程每一年评选一次,并从获奖工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长安杯奖” (省优质工程)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兴安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住宅等群体工程(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特殊工程除外),工程项目在上一年度5月3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冬一夏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全隐患。
(二)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有关技术标准,结构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使用功能完善、无质量隐患。
(四)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工程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五)工程技术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六)工程项目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运用不少于6项 。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报“兴安杯”奖的工程由创建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兴安杯”奖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申报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兴安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六)图纸审查机构对工程的设计审查报告(复印件)。
(七)使用单位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的评价意见(原件)。
(八)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和影像(U盘)资料,不少于20张施工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照片。
第十条 报“兴安杯”奖评审委员会核验的文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由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兴安杯奖申报表》(复印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求附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第四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安康市“兴安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兴安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专家由安康市“兴安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安康市“兴安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安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兴安杯”奖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申报工程,市“兴安杯”奖评选办公室应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的复查小组,严格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复查小组复查工程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汇报。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三)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议须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
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影像(U盘)资料、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同意票数占出席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该工程既获通过。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过会议形式,向获得“兴安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牌)、证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获得“兴安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中有关规定,增加信誉分予以奖励,有条件的部门和企业应对获奖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工程应当坚持标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做好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到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直到撤销其参加工程复查评委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获得“兴安杯”奖的工程,如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或拖欠工人工资等违规行为,评审委员会有权取消该工程所得的荣誉,收回奖杯(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建设工程兴安杯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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