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数:【5634】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9-09-24】
安建协发【2019】13号
安康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印发《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安康市建筑业协会
2019 年8月30日
抄送:协会会长、秘书长 档 (二)
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行业提供服务,安康市建筑业协会受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
第二条 安康市建设行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安康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由专家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由建设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建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创优评优、企业维权、信用评级、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
第二章 职能与权利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1、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维护职业道德,推动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按政府购买服务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考评检查和督查。
4、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5、安康市建筑行业省、市级文明工地初评和推荐。
6、安康市建筑行业优质工程(兴安杯)的初评和推荐。
7、安康市建筑行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初评和推荐。
8、安康市建筑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9、安康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咨询。
10、安康市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11、安康市建筑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12、安康市建筑行业QC、工法、BIM技术成果初评和推荐工作。
13、受邀参加工程和个人评优、评奖和复查及评审工作。
14、承担安康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2、向安康市建筑业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在参加工程建设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工程评优等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4、优先获取市建筑业协会的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5、有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条件
1、申报专家委员会成员需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技术工作20年以上,熟悉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丰富的执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资深专家可延至70岁,能胜任本专业工作。
3、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入选由个人申请,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由安康市建筑业协会审定。所有审定的专家,由安康市建筑业协会聘任,颁发专家证书,聘用期为五年。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资格,解除聘任。
1、连续两次缺席专家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的。
2、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因违规收取报酬或礼(金)品等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3、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而泄露信息的。
4、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再胜任本专业工作的。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均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专项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开展的咨询服务过程中,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享有咨询服务补偿。
第十二条 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康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五章 自律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咨询服务,评优、评审等活动中,按照聘任的资格实行随机抽选的办法并实行回避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接受委托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受超越政策规定的报酬或礼(金)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接受贿赂情节严重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责任自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