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的通知
点击数:【479】 编辑者:【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8-06-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决策部署,按照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措施。
一、取消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中涉及的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将各类保证金、押金、建筑
业工伤保险证明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等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不再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核准。
三、将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中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所有备案事项,改为即时即办,且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材料。
四、压缩选址意见书办理时间。优化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将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五、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六、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将申报招投标备案作为必经环节。
七、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招标最高限价备案”2个事项整合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统一办理。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同步并行办理。
八、实行“联合审图”。按国家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九、削减重复提交的申报材料。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对前一个审批事项已提交的申报材料,下一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再次提交。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对已经办理的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手续、总平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等应通过网络共享实现,发证部门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十、将部分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协作。审批材料需要在同一部门不同内设机构流转或盖章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个事项或图章,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向各内设机构分别申报。各类设计方案应当实行合并联审,尚未实行的,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十一、实行同步并行办理。将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和施工图审查并行办理。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并行办理。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行办理。
十二、简化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审批。对政府审定的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探索由相关住建部门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建设项目施工登记函,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规划、招标投标和施工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启动项目开工建设,并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合规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对已经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推行缴费承诺制。无欠费记录的建设单位承诺在各地市规定时间内缴纳各种规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将规费缴纳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改为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如未履行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消承诺资格,并纳入不良记录。
十五、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托政府和部门政务服务网,实现与各部门审批系统、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缴费信息系统实时对接,确保信息共享、成果互认、结果共用。尽快实行申请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全过程做到一码录入、一码查询。
十六、对于取消事项及不作为施工许可办理条件的事项,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等方式强化监管,防止“一放了之”。
十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措施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创新,出台更优化、更省时、更方便企业办事的具体措施。